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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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朱才斌

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景晖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才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独任审理告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朱才斌支付福州景晖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613元以及资金占用费2289元(以11613元为基数,年化利率3.1%计算自2020年10月23日暂计至2024年12月27日,11613×3.1%×1.5倍÷360×1526天=2289元,实际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上费用合计:13902元;二、请求判令朱才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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