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1988号原告林千珊与被告叶辉、福州市台江区朝杨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