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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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庆涵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智涵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庆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并定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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