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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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余敦义、丁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愉与被告余敦义、丁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4民初31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余敦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志愉借款本金70517.55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0年1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二、驳回王志愉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河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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