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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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铬堉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彬与被告黄铬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5民初13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491.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法律服务调解费500元及律师代理费12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5月13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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