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余建忠与被告林一虹、肖阿小、庄梅珍、郑永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肖阿小、庄梅珍对(2016)闽0505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泉州聚荣物流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即支付货款28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8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约为11562元),以上本息合计约为39562元】承担赔偿责任。二、请求判令被告林一虹在抽逃出资30万元、郑永忠在抽逃出资10万元的范围内对前述债务本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本案全部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29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