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吴加根与被告张建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4民初40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张建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吴加根借款60800元,并支付自2024年11月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4年10月21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张建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加根公告费400元(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三、驳回吴加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张建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福建省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