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钟炳杰与被告许琮琪、第三人巷点(河北)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505民初1324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合作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投资10000元以及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24年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截止2025年2月7日,利息为653.96元)共计10653.9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