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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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莉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庄珲珲与被告陈莉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5)闽0505民初93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求判令: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装修款2190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21908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即4.65%计算至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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