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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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明春(身份证号码:3521291974****0013)

本院受理(2025)闽0725民初268号原告福建政和万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明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刘明春支付欠缴的停车费共计1062元及违约金(以1062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即2025年4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速裁庭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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