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杜丕应与被告黄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501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杜丕应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思生向杜丕应偿还借款30000元;2.判令黄思生向杜丕应支付逾期利息72300元(以3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14年11月1日至2024年9月24日期间,未计算部分继续计算至黄思生付清本息为止);3.判令黄思生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河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