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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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顾志锋、张智勇

本院受理(2025)闽0524民初537号原告王勒与被告精工工业建筑系统集团有限公司、顾志锋、张智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五科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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