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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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君华洗衣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104民初2369号原告林欣婕与被告福建君华洗衣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充值的洗衣费2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衣服价款1500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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