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04民初2378号原告林晶与被告福州鑫花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州晋安区福临东城幼儿园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福州鑫花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向福州晋安区福临东城幼儿园返还政府补助资金16800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168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4年7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35%计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26日为1625.87元),本息合计169625.87元;2.判令福州鑫花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向林晶支付违约金10万元;3.本案诉讼费判由福州鑫花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