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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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叶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泉州分中心与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41642.02元、利息(含复利)1359.44元、分期分期利息2519.18元、违约金3664.8元(暂计至2024年8月16日),并支付自2024年8月17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本金、利息、分期分期利息、违约金;二、请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2025)闽0503民初1013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第三互联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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