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蔡志荣与被告陈伟红离婚纠纷,原告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内,你们应到本院家事少年庭509办公室领取相关诉讼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2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