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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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闫四海、刘锦、闫玉芝、泉州三润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佳伍银鹿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天寒与被告闫四海、刘锦与第三人闫玉芝、周廷荷、泉州三润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佳伍银鹿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闽05民初11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4月27日上午九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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