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苏子慧与被告苏永木抚养费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259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投资区人民法庭领取上述诉讼文书及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29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台商投资区法庭第上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