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信兴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寒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505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魏寒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信兴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借款56,439元及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 12.4%计算 );二、被告魏寒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信兴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出的代理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泉州信兴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