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与被告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称你方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请求判令你方偿还欠款本金 9094.82元及相应利息、还款违约金;支付原告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巡回法庭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特此公告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