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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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明勤、南平市建阳区尚品足浴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与被告王明勤、南平市建阳区尚品足浴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703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王明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借款本金43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0298.44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4年10月30日,之后按编号为350009115649443337《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王明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借款本金54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493.4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4年10月30日,之后按编号为350009115648937316《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三、王明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借款本金106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2635.23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4年10月30日,之后按编号为350009115649779103《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四、王明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借款本金298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7408.5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4年10月30日,之后按编号为350009115649651099《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五、王明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借款本金38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9447.1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4年10月30日,之后按编号为350009115649700655《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六、王明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借款本金56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16290.89元(该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24年10月30日,之后按编号为350009115648735027《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七、王明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律师代理费3500元;八、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712元,减半收取计10856元,由王明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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