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高宗与被告翁训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181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翁训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高宗偿还借款本金104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20万元的2014年2月25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1%计算;本金20万元的2014年3月21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2020年8月20日到款项还清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1%计算;本金18万元的2014年4月2日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2.1%计算)。案件受理费24734.9元由被告翁训琼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