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4)闽0111民初11211号原告吴小妹与被告邓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满后于2025年5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晋安区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