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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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市仓山区城门林定餐饮店

本院受理陈瑜浩与福州市仓山区城门林定餐饮店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为签署劳动合同的两倍差额(2024年5月1日—2024年11月18日)45000元,非本人意愿辞退经济补偿金7500元,一共合计525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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