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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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煌

本院受理原告陈剑平与被告王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共计:1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2024年07月21日,被告驾驶车辆车牌号:闽AF81895与原告驾驶车辆车牌号:闽ADP8178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胪和路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已经由仓山交警大队做出责任认定,被告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使用的车辆车牌号:闽ADP8178被送至4S店维修,维修期间自2024年07月21日至2024年07月24日,共计4天,原告该车辆作为营运使用,车辆维修期间,原告产生停运损失共计1600元,现要求被告对前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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