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925民初122号原告李陈奇与被告曹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未果,邮寄相关材料被退回。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925民初122号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自公告日起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4月29日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周宁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周宁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