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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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埃诺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卓强

本院受理(2025)闽0104民初2081号原告罗炳森与被告福建埃诺教育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卓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回购原告持有的福州台江区埃诺金宸壹号教育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11.3379%,并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10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股权的保底收益人民币500000:以上1-2项共计1500000元。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向原告支付的 1500000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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