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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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建汇辉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104民初2071号原告福州海峡副食品批发市场好旺食品商行与被告福建汇辉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4443.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6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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