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1195号原告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益阳健马饲料销售有限公司、陈选良、郭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及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民事裁定书、追加被告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5月8日8时30分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