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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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翠翠、刘金仙、李粉连、浙江谦高地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闽0104民初2092号原告福建欣瑞德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翠翠、刘金仙、李粉连、浙江谦高地坪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浙江谦高地坪有限公司向原告退还居间费用2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11月10日为41551.68元,实际应计至案涉款项返还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张翠翠应对被告一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其认缴而未实际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判令被告三李粉连、被告四刘金仙提前缴纳对被告一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一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维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12,000元;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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