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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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徽皖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建华诉你公司及中建一局集团第三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蚁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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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日期: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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