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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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杜振森

本院受理原告张明远与被告杜振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36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张明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杜振森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杜振森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河市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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