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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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艳君(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三联路富泉新村北区48号清泉小区B栋1107房)

本院受理原告潘才庆与被告黄联春、刘艳君、福建永春鸿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5)闽0525民初66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答辩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桃城法庭(一)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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