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潘燕青与被告潘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37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潘燕青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9595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3291.89元,偿还原告合计109241.89元(以9595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一年360天为利息,计算从2021年2月7日到实际还款日暂计2024年11月13日的利息13291.89元);二、本案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法务咨询服务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