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504民初731号原告刘晓东与被告泉州市丰泽区阿芳贸易商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从经营店铺下架涉《黔作登字-2024-G-00999759》作品的产品链接;2.判令被告在其运营的店铺内显著位置公开道歉和声明,以消除其因侵害著作权造成的不利市场影响;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壹万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可能出现的律师费、公告费、取证费、调档费等);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形成的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