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浦城县叶仙健五金批发部与被告松溪县福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722民初37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材料。浦城县叶仙健五金批发部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方支付原告装修材料货款170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支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