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已受理【(2025)闽0702民初844号】原告广州环亚化妆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仕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求:一、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937678号和第13979210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停止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及停止在网页上使用上述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商品宣传;二、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共计2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如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