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原告泉州市标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超、宋思超、林凤象、林凤景、汪汉彬、王更锋、第三人泉州市艺海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21民初8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提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诚信诉讼告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应到本院台商办公区领取上述相应诉讼材料和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4月24日下午3时 00分在本院台商办公区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