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81民初1515号原告福建省福清市优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小明、林起瑜、林勇、林爱峰、武汉市政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陈明李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清单及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5年5月7日15时在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