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榕晋市监岳处罚[202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111行审35号裁定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与生态环境审判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