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1366号原告覃师兰与被告福州市台江区动迈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8月1日-2024年9月30日拖欠的工资余款12059.475元;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因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27日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