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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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秉城

本院受理(2025)闽0103民初1318号原告张宜光与被告吴秉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偿还借款775753.46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775753.4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27日9:0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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