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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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庄子强

本院受理原告朱伶俐与被告庄子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办案相关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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