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王经伦与被告张圳轩与第三人张柽炬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81民初2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与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5年6月12日10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特此公告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