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泉港区峰禾装饰材料商行与被告王伟坤、福建泉州星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5054.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5054.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本案支出的律师费用2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4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