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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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天福

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天明粮油店与被告刘天福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采用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闽0504民初416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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