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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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许泉清、余丽月

本院受理(2025)闽0524民初1337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凤城支行与被告许泉清、余丽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被告提供的所有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名单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答辩状(空白)、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科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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