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市万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连、第三人泉州赫森石业有限公司、黄森宏、泉州市战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徐炳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一、请求依法对泉州市丰泽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作出的泉丰劳人仲案字(2023)951号裁决书的部分的内容予以改判:1.确认原告与被告陈红连自2023年2月3日至2023年10月27 日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陈红连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5008.33元。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闽0503民初1414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