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詹淑珍与被告杨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5)闽0524民初185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5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交通巡回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