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同洲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炳基、龙岩市龙诗雅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原告泉州同洲木业有限公司补充提交证据材料、本院质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于收到补充证据材料及质证通知书之日起2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质证意见或反驳证据,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对该证据的质证权利。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